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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2024-05-13 20:54:18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田珊 

  5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省药监局坚持围绕行动主线,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3年9月,四川省药监局第一检查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出租资质证明文件、票据、印章等,为吉某、蒲某销售温胃止痛膏、咳喘膏等药品提供便利,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第一检查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
 
  二、何某某涉嫌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3年12月,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何某某销售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无药品批准文号。2024年1月,万源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源市公安局对当事人药品存放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甲茸壮骨通痹胶囊”181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78瓶。经查,当事人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信息,并通过微信账号与消费者达成交易。上述“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外包装盒和标签上均标注有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等字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两种产品的供货方和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经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两种涉案产品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何某某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金堂县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3年6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堂县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五种产品仅外包装上标识“止痛逐瘀散”“除湿减脂丸”“降尿酸丹丸”“痛风丹”“九阳丹”字样,无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信息。经检测,上述产品含阿司匹林、乙酰氨基酚等成份。经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的定义,应按药品管理。该诊所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四、赵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3年12月,珙县市场监管局与珙县公安局对正在出售“药粉”的赵某进行了检查,在其出租屋内查获不明“药粉”50包,该“药粉”说明书标注治疗病症和用法用量、禁忌症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资质证照。经查,上述“药粉”系当事人自撰配方,自购中药材,打粉后分装销售。赵某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五、邵某涉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2023年3月,德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对邵某在某居民楼内开设的医疗美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存放、使用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Letybo®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Botulax®BotulinumToxinTypeA。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产品资质、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等材料。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购进和使用无中文标识产品。经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认定当事人实施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邵某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六、安岳县某医院购进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案
 
  2023年8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的ND:YAG激光治疗机和宽光谱多功能治疗仪进行了检查。经查,上述设备无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注册证号与铭牌上标识的《检验合格证》注册证号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方资质。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ND:YAG激光治疗机和宽光谱多功能治疗仪各1台,并处罚款9900元。
 
  七、广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11月,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库存有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0箱,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1月,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依法扣押的防护服并处罚款20万元。
 
  八、刘某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案
 
  2023年7月,康定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经查,2018年5月至2023年7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在康定市生产、分装化妆品,并在某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康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2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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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审:丽虹  责任编辑:赵华勇  编辑: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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