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市人大代表刘波被邻村31岁的村主任陈旭驾车撞死。
2021年,该案一审陈旭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间,陈旭家属赔偿刘波家属650万元并获谅解。2024年1月,株洲中院重审以陈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4月2日,刘波的女儿刘女士对红星新闻表示,尽管她和家人签署了谅解书,但依旧不能接受重审在并没有出现重要新证据的情况下,陈旭被改判罪名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结果。
原一审激辩“是否有撞死人的故意”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19年9月16日,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村主任、醴陵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刘波到邻村塘坊村村委会,参与调解塘坊村村主任陈旭名下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土地交换事宜。
判决材料显示,调解过程中,刘波与陈旭的父亲陈友平发生了口头争执,被旁人劝止。随后,陈旭接到另一位与会人员的电话称陈友平“与人打起来了”。陈旭误认为刘波打了陈友平,心生气愤,遂驾汽车前往塘坊村村委会,在塘坊村村委会湘赣戏台前坪内,看见刘波站在一辆轿车边上。陈旭为教训刘波,驾车加速冲向刘波,致使自己的车左前部与在场轿车右尾部碰撞后,将刘波撞飞到距离其近10米远的湘赣戏台墙上坠落,刘波当场死亡。
事发次日,陈旭被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6月被提起公诉。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旭出于气愤为教训受害人刘波而驾驶车辆加速撞向受害人,将其撞飞到距离其近10米远的湘赣戏台墙上坠落,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陈旭明知其开车加速撞向他人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仍不减速放任此结果发生,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还认为,被害人刘波在本案中系以村主任身份与其他村镇领导一起出面调解被告人陈旭与他人之间的纠纷而无端被害,被害人一方没有过错。建议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旭死刑。
陈旭辩称,车开到操场时没有看到刘波,不是出于教训,是出于愤怒去撞刘波。没有撞死刘波的故意,因为心急、粗心大意导致严重的后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公安局审讯时,公安干警以其家人人身安全对其诱供,导致其心理崩溃,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三、第四次讯问笔录的供述不属实。
陈旭辩护人辩称,陈旭当时系误把油门当刹车,不应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株洲中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旭因为在土地置换调解过程中,误以为其父被他人殴打,出于愤怒,为教训他人,驾车加速冲向被害人刘波,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更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
2021年7月12日,株洲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