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0月10日电(记者郭莹)今年4月1日,四川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支撑,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半年过去,该项制度实施效果如何?失业保险呈现出哪些新的变化?10月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晓博在参加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问答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五大新变化健全失业保险体系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就业、促经济、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基金受限于市级统筹,存在互助共济能力不强、市域之间政策差异大、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保障能力不均衡等问题。”刘晓博透露,在实施省级统筹前,四川个别地区基金支撑能力长达300多个月,也有个别地区支撑能力不足12个月;同时,各地失业保险出现了经办服务标准不统一、跨区域办理业务不顺畅等问题,急需通过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实施进行解决。
今年3月28日,四川印发了《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明确从4月1日起,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此次省级统筹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支撑,建立责任分担机制。为做好制度衔接,保障平稳过渡,四川人社部门对现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低于省平工资60%的12个市(州)设置了3年过渡期,在2025年底达到省平工资的60%。对市(州)存量基金结余,采取将其暂时留存在当地的措施,优先用于保障支出,在2025年底仍未使用的存量基金结余全部归集到省级统筹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实施半年以来,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增加了16.16万人,参保总人数达到1183.77万人,失业保险金待遇月人均增加182元。”刘晓博透露,从目前来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五统一”的改革目标已经全面实现。
刘晓博说,通过实施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呈现出五大新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参保范围扩大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覆盖人群增加近千万人。二是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90%,失业保险金待遇月人均增加182元。三是经办服务进一步优化。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四是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省级统一征收、统一支出、统一管理,基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度使用,从制度上弥补了地区间支付能力差异过大的问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五是风险防控进一步严密。省级统筹按照统一的规程办理业务,使用同一套业务经办系统,采用统一的标准开展监督,可以有效防范经办、审批、财务、系统管理等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
三大保障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岗
据了解,失业保险对于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可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通过向符合政策的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招用暂未就业青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相关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可以帮助这些人员更高质量就业。
“2019年以来,四川人社部门实施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缴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留工培训补助等系列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政策措施,释放红利超过了329.8亿元。”刘晓博说,目前四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183.77万人,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529.78万人和工伤保险1203.9万人还存在一定差距。他呼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失业保险,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悉,目前,四川失业保险现行参保范围为:省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保障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最基础的功能。参保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可以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申领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还可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目前,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为1815元/月。
二是稳定就业岗位。为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对上年度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同时,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群体的企业,并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是助力技能提升。为鼓励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