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3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万源市赵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1月12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摸排,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蹲守检查。现场发现外包装标识有“五粮液”“国窖1573”“五粮春”“剑南春”“贵州茅台酒”等名酒10个品种770瓶及“中华”“贵烟”“黄鹤楼”“南京”“云烟”等“名烟”15个品种24条。1月13日,根据当事人供述,执法人员又在另一存放地点发现标识有“国窖1573”和“五粮春”的白酒28瓶及“中华”等名烟30条。经商标权利公司鉴定,当事人的286瓶五粮液、95瓶国窖1573、164瓶五粮春、89瓶剑南春、62瓶贵州茅台酒、7瓶世博会专供酒、30瓶习酒、27瓶郎酒、8瓶泸州老窖(共计768瓶)及香烟254条均系假冒产品,其余30瓶白酒为正品,案值金额达1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2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万源市公安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万源市检察院现已提起公诉。
二、达川区某钟表店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3月3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某钟表店手表经营专柜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柜中售卖标示商标为“EMPORIOARMANI”的各式手表共计92只。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手表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标注销售价格合计32952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7日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通川区某珠宝维修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2月28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柜台内摆放刻有“Cartier”字样的玫瑰金镶钻戒指、瑰金镶钻手镯各1只,另有一条侧面刻有“BVLGARI”字样的项链1条。经核实,上述首饰是当事人从某顾客手里以245元/克价格收购而来,回收时没有查验货品的票据及证书,所以无法提供关于上述商品的任何品牌证明证书及票据。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首饰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标注销售价格合计395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0日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来源:达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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