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渝视线
    手机版
    川渝视线
  • 川渝视线
    微信
    川渝视线
首页 > 人物专题 > 正文

《重庆市慈善条例》9月1日起施行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欺骗或诱导他人捐赠
2022-07-25 11:48:29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黄媛媛 

  重庆日报讯(记者颜若雯实习生徐梓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网络平台上个人求助的信息较多,不少市民都曾捐款,但却难以核实被捐助人的真实情况等现象,《条例》限定个人求助的条件是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的需要。
 
  每年9月5日所在周
 
  为“重庆慈善周”
 
  《条例》首先明确了慈善工作的原则,要求慈善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和非营利的原则。《条例》还规定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重庆慈善周”,期间,相关部门、单位和慈善组织应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推动慈善活动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家庭。
 
  个人求助目的已经实现后
 
  不再接受捐赠
 
  《条例》特别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
 
  首先,《条例》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的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
 
  其次,个人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经营性所得慈善捐赠
 
  必须向社会公开
 
  此外,《条例》还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防范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
 
  《条例》还规范了经营性所得用于慈善捐赠的行为,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活动,承诺全部或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事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应当约定捐赠的具体比例或金额、用途及履行时限,对外宣传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按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向社会公开。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删除。
 
  校审:丽虹 责任编辑:赵华勇 编辑:黄媛媛
 

上一篇:奋斗者正青春|自创“秘籍”专攻汽车疑难杂症
下一篇:最后一页

热点推荐
  • 黄强集体会见出席2022世界动力电...

  • 四川省达川中学两学生在达州市书...

  • 首届成渝数字引擎大会暨中国达州...

  • 乘郑渝高铁看大美重庆逛长江国家...

  • 记录非遗振兴文化 民俗摄影人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