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带孙费”吗?12月20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蓬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一起老人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讨要“带孙费”的案件。一家人为什么对簿公堂呢?法院又会对“带孙费”作出怎样的判决?
“法官,我现在七十多了,儿子儿媳把两个孙女丢在家里不管不问,我们老两口,包括两个孙女。都靠我一个人,怎么办哦?”2021年9月,家住蓬溪的林大爷走进蓬南人民法庭询问法庭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了解到,林大爷的儿子小林2017年外出打工后从此杳无音讯,不久儿媳小王也外出务工,两个孙女由老林抚养。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林感觉越来越力不从心,为了让儿子儿媳负起抚养责任,老林无奈之下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儿媳支付过去由其代为抚养孙女的费用10万元。
案件受理以后,法庭未能查找到小林的任何下落,只找到儿媳小王的联系方式,可是她却始终抵触诉讼,拒绝接听法庭的电话,案件送达陷入僵局,进入公告程序。但法官没有放弃,通过短信联系小王并与她的亲属沟通,终于,在12月,案件出现了转机,儿媳小王主动与法庭取得联系并同意回到老家解决此次纠纷。
12月9日,老林夫妇和小王坐到了法庭调解室。通过询问,法庭了解到,2017年春节后小林就外出务工,从此4年多时间再无音讯。而小王身体一直不好,2016年患上白癜风以后,外出务工非常不便,加上文化程度较低,找工作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
虽然这两年她没有直接照顾两个女儿,但依然会给女儿网购一些吃穿用品,以及支付一些生活费用。小王认为是小林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才导致了家庭的现状,她对老林夫妇要求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仍然持有抵触情绪。
经过法院长时间的调解,老两口终于与小王达成了和解协议,小王愿意按月向老林夫妇补偿过去产生的抚养费,老人对这个结果很满意。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在本案中,老人在并无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帮助儿子儿媳抚养了两个未成年子女,老人有权对抚养孙子女的必要开支向儿子儿媳主张权利。索要“带孙费”,看似是对传统亲情观念的一种挑战,但这项主张却是“于法有据”。老人们可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子女做做家务,带带孩子,但要清楚的知道,亲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爷爷奶奶只是“搭把手”,爸爸妈妈才该“唱主角”。(旷国军川观新闻记者 王若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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