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一线、一钩(单钩)的钓具进行垂钓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川的钓友注意了,以后比较大的装鱼箱可能用不上了,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要“限量”了。根据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开征求意见的《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单个品种数量不得超过10尾(只)、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记者从四川省水产局了解到,这是四川首次明确休闲垂钓的数量和重量。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该办法提出,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该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同时该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办法提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同时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注册发证等管理制度。
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
根据该办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一线、一钩(单钩)的钓具进行垂钓。需要注意的是,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钓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怎么办?该办法明确: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单个品种数量不得超过10尾(只)、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川省水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四川首次明确休闲垂钓的数量和重量,参考借鉴了一些其他地区的做法。通过休闲垂钓钓取大量野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有违休闲垂钓的初衷,同时后续易产生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限量”,有利于休闲垂钓的规范管理与开展。同时该负责人强调,数量不得超过10尾(只)、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这两个限制条件达到任意一个,当天的垂钓“限额”就满了,就不能再继续垂钓了。例如,钓获10尾鱼,总重不足2.5公斤,当天也不能再钓了;反之,只钓了一尾鱼,重量就超过了2.5公斤,当天也不能再钓了。
另外根据该办法,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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